江西师范大学计算机校园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2-12-26浏览次数:803

200091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计算机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的管理,促进校园网的应用和发展,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利用校园网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和其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校园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校园网的规划、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第四条    各院、处及有关单位应有一名领导负责本单位的信息与网络管理工作,并指派一名人员负责本单位网络信息的日常事务处理。

 

第二章    校园网运行管理

第五条 江西师范大学校园网管理中心是江西师范大学计算机校园网的管理部门,直属校部  领导,是本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执行机构。

第六条 校园网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校园网管理中心负责受理全校入网单  位和个人用户的账号申请、系统资源配置和管理工作。各接入单位的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局域网的安全与正常运行。

第七条 校园网各服务器应24小时不间断开机运行(长时间停电除外),以保证校园网正常  工作,并保证与 CERNETInternet的畅通。

第八条 欢迎有技术力量的院、系、处、室、各直、附属单位发展自己的局域网络,设计和开发自己的主页(Homepage),并接入校园网。接入时校园网管理中心给予技术支持,并优先分配IP地址,进行网络配置。

第九条 各单位应由一名领导分管校园网及信息化建设领导工作,大力倡导积极使用校园  网,并提供各种信息资源供校园网用户共享。

 

第三章  入网申请

第十条    校内计算机用户接入校园网,必须先到校园网管理中心填写用户入网申请表,校园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校园网管理中心配置用户信息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入网手续前不得擅自将计算机接入校园网。

第十一条    校园网管理中心至各个建筑物的校园网主干线路由中心统一设计并敷设。对于建筑物内各单位的新增团体用户,接入校园网的网络布线或局域网布线由各单位自行建设与管理,并将局域网络建设规划报送校办与校园网管理中心审定批准,由中心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相应的网络配置。

第四章  网络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 校园网管理中心负责校园主干网网络线路和设备的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

第十三条 校园网安置在各单位设备间内的网络设备由中心负责安装、调试和系统维护,由各属地单位负责设备安全及清洁,并提供所必需的电源和环境条件,以保证设备24小时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校内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局域网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应安排一名专门网络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配置的网络设备和线路由校园网管理中心负责维护,维修费用由学校承担。

  第五章     网络系统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校园网管理中心负责校园网络的安全管理,保障计算机网络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及运行环境的安全。

第十七条 校园网用户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制定的有关条例,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及学校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必须接受校园网管理中心进行的网络系统及信息系统的安全检查。

第十八条 在校园网上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其他校园网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网络设备的活动,严禁利用网络从事商业活动,严禁在网络上发布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的信息,不允许在网络上进行未经授权的活动,任何校园网用户必须以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

第十九条 校园网用户不得非法改动或盗用网络地址及用户账号。

第二十条 各院、处及有关单位负责本单位范围内校园网设施(包括网络设备、线路、线槽等)的安全管理。由于管理不当造成的校园网设施损坏及其它损失由负责管理的单位修复。

第二十一条 校园网设施属学校公共资产,全校师生有义务和责任保护校园网设施,任何损坏、拆卸、移动和侵占校园网设施的行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安置在各单位内的校园网设备、设施和线路,确因工作原因需要移动的,由校园网管理中心根据技术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移动,产生的费用由申请移动的单位承担。

第六章     处罚条例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学校给予警告或暂停上网的处罚,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并视情况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交由校公安处或公安机关依法处治。

第二十三条  非法改动、盗用IP地址,或非法将设备接入校园网,干扰和破坏校园网正常运行,除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外,并视情况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交校公安处依法处治。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构成刑事犯罪的网络用户,交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对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给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校园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